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5條 法規: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發行股票 第15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二、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