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監督與管理 › 第二節 人員 第22條 前條所稱證券機構,係指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證券服務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機構,係指本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同業公會、槓桿交易商及期貨服務事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證券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