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者,每增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所定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許可證照,免繳證照費。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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