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設置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推廣或招攬。前項部門得按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分別設置,並應指派符合第五十一條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擔任主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