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66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66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適用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期貨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除適用前項規定外,其指撥營運資金並適用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