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63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人員 第63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表揚: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並經採行。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四、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