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49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人員 第49條 從事第七條各款業務之業務員,除本規則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