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45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45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相關業務表冊。前項之相關業務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