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由同業公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簽約、開戶、交易或投資、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款券保管、結算交割,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等事項,申報主管機關核定;其修正時亦同。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