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44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44條 期貨經理事業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者,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之業務操作辦法及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所定處理方式,了結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前所為之交易或投資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