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42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應符合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前項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