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39條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按委任人別設帳,按日登載交易或投資情形、期貨交易未沖銷部位、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庫存數量及金額、委託資產餘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保管機構對前項委任人帳戶之登載內容,應予核對確認。委任人得要求查詢第一項之資料,期貨經理事業不得拒絕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