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33條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應確保取得交易之公平或合理價格。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前項非在交易所交易之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時,應持有標的現貨或持有達標的現貨市值以上之其他資產,作為擔保。第一項交易之交易對象應為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