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31條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接受委託交易或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倍數由主管機關定之。但他業兼營依規定須指撥營運資金者,該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淨值計算。前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