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應由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項期貨交易全…
- 第25條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交易或投資範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
- 第26條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於受託期貨經紀商或證券經紀商開立帳戶,應以委任人名義為之。期貨經理事業應依委任人…
- 第27條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保管委任人委託資產及以該資產取得之標的。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
- 第28條委任人指定之保管機構,以下列機構為限:一、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
- 第29條委任人指定之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期貨經理事業應對委任人負告知義務:一、投資於期貨經理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
- 第31條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接受委託交易或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倍數由主管機關定之。但他業…
- 第32條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交易或投資,其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
- 第33條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應確保取得交易之公平或合理價格。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前項非在交…
- 第34條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為放款。二、不得與本事業經理之各期貨信託基金…
- 第35條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受託期貨經紀商及證券經紀商之受託契約,應載明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交易逾越法令或期貨交易…
- 第36條期貨經理事業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訂定管理辦法,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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