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期貨經理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名稱。二、變更資本額。三、變更營業處所。四、變更營業項目。五、受讓其他期貨經理事業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合併或解散。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前項所列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