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3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任何人非經前項許可,不得使用期貨經理事業或類似事業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