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6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兼營期貨經理事業 第16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設置獨立專責部門。但已設置獨立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業務者,不在此限。前項所定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依第十條規定配置經理人及業務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