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1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年度工作報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