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
- 第21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注意查察其結算會員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訂定查核辦法報會備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
- 第22條期貨結算機構應建立監視制度,並確實執行。
- 第23條期貨結算機構執行市場監視,應擬訂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標準,報請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 第24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擬訂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支應順序及分擔之比例,並擬訂相關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 第25條期貨結算機構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取得之業務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權利之標的。
- 第26條期貨結算機構應設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其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該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前項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應報本…
- 第27條期貨結算機構應與其結算會員訂立期貨結算交割契約,並應明定下列事項:一、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事項。二、…
- 第28條前條所訂契約,除因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解散或業務許可之撤銷或歇業而終止。
- 第30條期貨結算機構對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結算機構所為結算、交割;其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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