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期貨結算機構應與其結算會員訂立期貨結算交割契約,並應明定下列事項:一、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事項。二、期貨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取標準。三、結算會員有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繳納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其交易或終止契約。四、結算會員於被指定代為了結他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事務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