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17條 法規: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附則 第17條 期貨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為設置者,應按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