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期貨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為設置者,應按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