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法規: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第30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因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而需編製其期貨結算部門獨立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其名稱及格式如下: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九)資產負債表-期貨結算部門。(格式九之一)二、綜合損益表。(格式十)綜合損益表-期貨結算部門。(格式十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