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若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及期貨結算部門之一發生年度虧損而另一發生年度盈餘時(盈餘大於虧損),依公司法、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則由發生年度盈餘之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或期貨結算部門就其提撥金額全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