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法規: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第28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凡與股票有關之項目如股本、資本公積項下之股票溢價及庫藏股票等,不列示於期貨結算部門之財務報表中。若因此而增減提撥結算業務營運資金者,則應併予增減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之結算業務營運資金及期貨結算部門之營運資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