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
- 第3條期貨結算機構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其所營業務之…
- 第4條期貨結算機構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報請本會核…
- 第5條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年度決算。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
- 第6條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
- 第7條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期貨結算機構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財務報告有違反本…
- 第8條期貨結算機構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政策變動:(一)若期貨結算機構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
- 第9條期貨結算機構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期貨結算機構若…
- 第10條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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