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期貨結算機構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標準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檢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