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56-8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之一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第56-8條 期貨商投資外國事業,應自本會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備查。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會得廢止原核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