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6-1條期貨商投資外國事業,應以下列各款為限:一、設有期貨主管機關之國家或地區之期貨業及其相關事業,包括當地國法令准許其經營之相…
- 第56-2條期貨商申請投資外國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警告處分。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
- 第56-3條期貨商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公司章程。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投資…
- 第56-4條期貨商申請轉投資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公司章程。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
- 第56-5條期貨商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資本額…
- 第56-6條期貨商投資之外國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外國子公司轉投資之機構再轉投資其他機構,如與其所轉投資之機構達具公司法關係企業章…
- 第56-8條期貨商投資外國事業,應自本會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備查。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
- 第56-9條期貨商經本會核准投資海外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本會申報所投資海外子公司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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