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國內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之繳交,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為之。國外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之繳交,除本會另有規…
- 第48條期貨商應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與有價證券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之變動情形,並編製所有客戶保證金專…
- 第49條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低於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者,期貨商應即辦理催繳。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收足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保…
- 第50條期貨商於期貨交易人因從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關於實物或現金交割之各相關事項,應依本國及國外期貨交易所當地法令…
- 第51條期貨商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交易及結算交割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本會查核。前項憑證…
- 第52條期貨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期貨交易人,一份由期貨商保存。前項對帳單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第53-1條期貨自營商業務範圍、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之額度及相關作業原則,由本會定之。
- 第54條期貨商自行買賣之執行程序,不得優先於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受託買賣順序。
- 第55條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對於自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二、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
- 第56條期貨商遇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時,除期貨商為結算會員,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處理者外,本會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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