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23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財務 第23條 期貨商之資金,除經本會核准者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本會核定之短期票券。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