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委任證券商執行,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輔助人辦理前條及前項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定有關開戶、徵信、買賣額度及受託買賣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