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法規: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 第二節 人員 第29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證券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一、辦理第三條之業務。二、證券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核。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第一項之業務人員,應具備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應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 本條定義的名詞 業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