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營業許可 第15條 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許可時,得同時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已取得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許可之期貨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符合第十二條規定。如有不符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各該款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