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38條 法規:期貨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他業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 第二節 本國金融機構 第38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兼營期貨業務之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