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20條 法規:期貨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外國期貨商之設置 第20條 外國期貨商應依其申請許可業務種類,依第八條所定金額,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其再經許可增設之每一分支機構,應依第十四條所定金額增撥營業所用資金。外國期貨商僅申請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而不接受個別期貨交易人委託者,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新臺幣五千萬元;其再經許可增設之每一分支機構,應依第十四條所定金額增撥營業所用資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