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備經本會公告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二、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具國際期貨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者。三、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