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5-2條 法規: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合併財務報表及企業合併 第35-2條 期貨商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