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5-1條 法規: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合併財務報表及企業合併 第35-1條 期貨商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期貨商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