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及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
期貨商總經理、總經理以外之經理人或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20-1條
第20-1條
第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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