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93條 法規: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九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合併 第93條 期貨信託基金因合併致存續期貨信託基金持有之資產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比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及因合併前已存在之交易經實物交割取得標的物之情形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