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條期貨信託事業所經理之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與本事業之其他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一、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同為對不特定人募集或同為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二、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在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及執行交易或投資上應無顯著困難。三、經受益人會議同意合併。但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且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內容未修改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