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1條 法規: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受益憑證 第61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依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前項所稱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期貨信託事業首次交付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