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或投資,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交付執行時應作成執行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書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決定書應載明決定買賣之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買賣之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差異原因。
第一項之分析報告、決定書、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應按時序記載,由分析、決定及執行各步驟負責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其書面格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8條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及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悉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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