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60條 法規: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人員 第60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購其所屬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前項最低持有期間,除主管機關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一個月,並自下列期日起算:一、新募集基金為基金成立日。二、已成立基金為每筆申購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