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購其所屬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前項最低持有期間,除主管機關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一個月,並自下列期日起算:一、新募集基金為基金成立日。二、已成立基金為每筆申購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