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條期貨信託事業對於每一期貨信託基金之運用,均應指派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基金經理人專人負責:ㄧ、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
- 第47條期貨信託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
- 第48條期貨信託事業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之業務員,除基金經理人及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業務員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
- 第49條期貨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期貨…
- 第50條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期貨信託事業將因合併或解散而消滅,…
- 第51條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
- 第53條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不參加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三個月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由訓練機構通知同業公…
- 第54條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其他業務員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
- 第55條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法令另有規…
- 第56條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
- 第57條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
- 第58條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期貨信託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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