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法規: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37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期貨信託相關業務表冊。前項之相關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