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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報告、紀錄、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報告、紀錄、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及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符合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
前項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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